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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如何才能不走偏
2016-09-09 10:28: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强调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一些地方随后出台了相关规定,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规范政商交往提供了制度遵循,也再一次使政商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中怎样才能守住“亲”“清”之道不走偏?《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中的有关规定,则给党员干部参与政商交往划出了警戒线、高压线。

    政商交往中不能踩的线

    ——核心在于不以公权谋私利

    从这几年查处的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在与商人、企业“打交道”时,由于价值观扭曲,有的禁不住诱惑被“围猎”,有的私欲膨胀,挖空心思以权谋私,以致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教训十分深刻。那么,党员干部怎样才能在与商人、企业的交往中不“失足”?关键就是牢记一点:认清纪律底线,不以公权谋私利。

    吃拿卡要应杜绝。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捞取好处的工具,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刁难企业、索取钱物,各地都查办处理了一大批此类行为。对此,党员干部心中要记清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

    “白手套”收钱难逃脱。有的党员干部自认为隐藏得很好——找中间人代替自己收取“好处”。从巡视和查处的问题看,有的党员干部搞“父子二人转”,老子台前办事,儿子台后收钱,有的开“夫妻店”,丈夫与人方便的同时,妻子大肆捞取好处。在这些党员干部看来,似乎只要本人不收,就能为日后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提供托词。事实上,他们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十二条对此均有规定。专业人士介绍,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虽未收受对方财物,但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司机、秘书等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党员干部本人却不知情,那么该党员干部同样会受到纪律处分;如果党员干部本人亲自收受了对方财物,或虽不是本人收受,但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知情而默认,就是受贿,属于违法行为,将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礼品”“礼金”收不得。手中有权的党员干部,往往成为一些商人眼中的“香饽饽”。但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往常的“一对一”“赤裸裸”权钱交易的方式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于是,个别商人便变换花样,在日常交往、节日期间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与党员干部“互通款曲”。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八十六、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投其所好”须警惕。政商交往中,如果有人对党员干部投其所好,是最为危险、也最应该引起党员干部警觉的。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爱好玉石,有商人便以“雅赠”之名,送他价值千万元的“石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酷爱摄影,有商人便出资帮他办摄影展。他们被查处的事实告诫我们,“雅”的外衣难掩“贿”的本质,党员干部还是要多长个心眼,千万别落个被“围猎”的下场,其中的界线,一定要看清楚。

    如何面对经商办企业的亲属

    ——关键是要防止利益冲突

    2015年8月,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因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纪问题之一,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实际上,类似赵少麟这样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大开“绿灯”的人不在少数。周永康、令计划、苏荣、谷春立、常小兵都是此类典型。

    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对配偶、子女等亲属经商办企业,必须格外警惕,绷紧“纪律弦”。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亲属经商办企业与党员干部发生腐败高度关联,必须通过防止利益冲突,斩断权力与亲情的勾连。《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就对党员领导干部纠正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回避利益冲突作出了规定。

    该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该条规定需注意两点:一是适用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防止利益冲突条款,无须客观事实佐证。

    有关制度规定也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上海、北京、重庆、广东、新疆等地纷纷出台制度。上海市规定,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就等于前移关口,以更好地防止“亲情腐败”。

    对商人、企业既要“清”也要“亲”

    ——根本在于担起责任

    “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并不意味着领导干部可以对民营企业家不理不睬,对他们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给领导干部提出要求,领导干部应“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现实中,虽然刁难企业,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现象少了,但有的党员干部以怕出问题为借口,对应正常履行的职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有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经济活动乱作为。这些问题不仅不符合亲商、安商、富商的精神,也对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转方式、调结构造成不利影响。《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而一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可能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将根据纪法衔接条款来处理。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出在“责任”上,要靠“担当”来解决,最有力的措施是按照“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精神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比如,有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上,跑了好几趟都没盖成一个章,致使项目无法及时投产,造成严重损失等。对这样的问题,可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

    营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不仅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用纪律的戒尺管住全体党员,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记者 白广磊)

【责任编辑:黄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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