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信息>公示公告>
洛江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厉行节约和改进作风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2014-06-07 08:49:09    来源:洛江区纪委监察局

  泉洛纪〔2014〕15号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委 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洛江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厉行节约和改进作风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洛江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厉行节约和改进作风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委 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局

  2014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区委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的原则,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

  第三条 监督检查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全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重点是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区直单位”是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厉行节约工作情况;

  (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情况;

  (三)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情况;

  (四)严格遵守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督促自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对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日常督查。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原则上,每个月要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日常督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三)节点检查。在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或传统节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提醒和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落实作风建设。

  (四)重点检查。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殊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五)明察暗访。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明察暗访组,明确察访重点,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检查。

  (六)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调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成立检查组;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组开展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

  (四)形成监督检查书面材料,并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专题报告。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区直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有关单位独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当场指明、集中反馈、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整改结果要以适当形式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十条 对违反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向社会反馈,消除社会影响。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第十一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或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作风方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严肃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有关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组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等要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纪检机构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建设系列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抽调参与监督检查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改变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可参照本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委、洛江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党风室,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直单位派驻纪检组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委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林丹霓】

版权所有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委员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闽ICP备1602577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50402880099号

联系邮箱:ljjwzxb@163.com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